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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注意事项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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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物对华法令抗凝作用的干扰 香豆素类易受其他的影响,有的增强,有的则削弱。重者可抵消抗凝作用,或造成出血并发症。 (1)产生干扰的药物:几种增强或减弱香豆素类药的抗凝作用的常用药物。 较常用的药物
(2)文献中对香豆素类药干扰的增强或削弱作用不一致的药物:维生素C、苯妥英钠、消胆胺,同化激素如苯丙酸诺龙、去氢甲基睾丸素等。 (3)药物干扰的处理:有显著干扰作用的应避免使用,如维生素K;有的可用替代药,如用安定取代安眠药,丙磺舒代替别嘌呤醇;需要长期用的如女性避孕药,可在开始加入时,化验几次凝血酶原时间,以决定是否要增加香豆素类用量,停用后再化验几次凝血酶原时间,以决定是否需要减少香豆素类用量,一般并不复杂;短期增加某种药物,如感冒药,临时注射几天广谱抗生素或用氯霉素,则不必调整香豆素类用量,一般不至于干扰很大。 食物对华法令抗凝作用的干扰 影响:病人术后的饮食可干扰香豆素药的抗凝作用,但并非直接,一般干扰很小。术后早期,全身情况好转,肝功恢复正常后,胃纳增加一个阶段后常应增加服药量,特别是经常吃菠菜、青菜、蕃茄、菜花、鲜豌豆等蔬菜量较大,或经常吃较多肉食如猪肝,或水果等,因这些副食晶中含维生素K较多,可使凝血酶原时间减短。但在抗凝剂量调整阶段以后,正常饮食和生活习惯中,饮食对抗凝的影响并不重要。 处理:出院后不必改变饮食的习惯,一般不限制饮食,可以改善伙食,改变食物品种,但应避免一个阶段的长期饮酒或酗酒,或者单调地吃一种富含维生素K的蔬菜,几天或几周不变。如能注意避免一般不会出现影响,则不必因饮食而化验凝血酶原时间或调整香豆素类用药量。 其他因素对华法令抗凝作用的干扰 (1)年龄:年龄较大者对这类药物的敏感性较高; (2)一般情况:一般情况差者,对这类药物的敏感性较高,服用较小量,即可达抗凝水平; (3)疾病影响:脂肪痢与胆道阻塞、饥饿、急性病毒性肝炎、甲状腺功能亢进、外科术后、感染高热等疾病可使维生素K的吸收减少,因而香豆素类抗凝作用增强。充血性心力衰竭时,肝脏制造维生素K所依赖的凝血因子的功能受损,对口服抗凝剂的敏感性也提高,应减少剂量,常需推迟抗凝,服药前先化验凝血酶原时间,这种情况在术后早期可发生,尤其是术前合并三尖瓣病变或相对性关闭不全,周围淤血,肝肿大肝功能差或腹水者;心肌梗塞及肺栓塞病人对口服抗凝剂的耐受力低,凝血酶原时间也可很快达到延长。 育龄妇女抗凝的特殊问题及其处理 育龄妇女换瓣术后的抗凝治疗,平时与男性病人无明显差异,但在月经来潮、口服避孕药、妊娠与分娩等特殊情况下,则有所不同,对其抗凝的处理也有差别。 月 经 术前月经正常的女性,换瓣术后服抗凝剂,大部分病人的经期与经量有些变化,经期基本与术前相似,月经量可较术前增多,为减少出血,近年来已采取来潮前一天起至月经基本干净前一天止,停用华法林;或在月经期服华法林的量较平时减少一半。术前有规则性功能性子宫出血的病人,术后抗凝中经期可延长,经量可增多,但周期可基本不变。如出血量大,可注射维生素K1止血,如反复大出血,每次需用药物止血,可用微波治疗或作子宫切除术。放环避孕的病人与正常妇女放环者相似,月经量一般也增多。近年来,采取月经来潮前两天起至月经基本干净止,停用华法林,恢复华法林时,头两天每日5mg,以后恢复月经前维持量。 口服避孕药 目前妇女所用的口服避孕药多由雌激素与孕激素配伍组成。雌激素与口服避孕药可触发血栓栓塞性疾病的发生。一般认为它与雌激素有关。口服避孕药的吸烟病人更易引起血栓形成。口服避孕药可降低口服抗凝药的作用。因此,注意检查凝血酶原时间,及时调整服药剂量,在两类药应用已形成规律后,不需要额外增加化验的次数。 妊娠与分娩 (一)继续妊娠 换瓣术后血液动力学与心功能明显改善,对已怀孕或希望生育的已婚妇女,可允许在换瓣2—3年后妊娠。早于这个时期怀孕都较易损害心功能。因心功能在手术1年后仍处于继续改善中。怀孕可对母体产生两种危险:①心脏负荷过大;②怀孕期间母体血液转为高度的凝固性。这是内、外科与妇产科者应关心的问题。置换机械瓣病人,由于服用香豆素类药抗凝。香豆素类可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,在怀孕后前3个月,尤其是6~13周,有引起畸胎的危险。因此,可于怀孕后前3个月即使用肝素和前3个月最后2周用肝素抗凝。因肝素分子大,不透过胎盘。但应用肝素须住院,长期使用不便,不能推广应用。在妊娠期间,胎儿可发生早产、死胎或出生后死亡。死亡原因为胎盘剥离、内出血或脑出血。在怀孕期间由于母体可能处于高凝状态, 易并发血栓栓塞。因此,应定期检查凝血酶原时间,并按检查数值调整增加服药量。调整适当,可使母体与胎儿的危险发生率降至很低的程度。母体心脏负担增加,则可用强心、利尿治疗予以改善。妊娠期间应与医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,接受治疗与生活上的指导。 (二)中止妊娠 瓣膜置换术后长期抗凝治疗的病人,如心功能恢复较差,血液动力学改善迟缓,如术前心功能Ⅳ级,术后改善至Ⅲ级或仍为Ⅳ级的病人, 由于妊娠后的生理改变可使心脏负担加重,病人经常受怀孕后凝血机制处于高凝状态与循环超负荷的威胁,应予中止妊 ,娠,而且最好在妊娠后第3个月以前完成。中止妊娠手术较为简易,对病人的损害较小。中止妊娠时的抗凝处理为术前停服抗凝剂2~3天,在检查凝血酶时间正常后手术,术后48h开始恢复抗凝。 (三)围产期的抗凝治疗 预产期前1~3周病人可住院,在住院期间停服抗凝剂,改用肝素抗凝。如发生早产,母体与胎儿也较为安全。如不停用口服抗凝剂,则宜采用剖腹产方法。先检查凝血酶原时间,在病人子宫收缩开始后,肌肉注射维生素K120mg,3~5h复查,如凝血酶原时间接近对照水平,即可作剖腹取出胎儿。经脐静脉给新生儿注射维生素K15mg。应放弃母乳喂养,因母乳中含抗凝剂。术后48~72h重新开始抗凝治疗。个别换瓣后妇女仍自然分娩,应十分谨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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